2018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90元(去年为160元/人/年),缴费期为10月15日至12月31日。
一、门诊报销实行个人账户,按每人每年60元的额度支付。
二、住院医疗待遇
(一)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200元/次,二级医院500元/次、三级医院1000元/次。
(二)居民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乡镇卫生院支付比例为100%,二、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50%。
(三)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按同级医院正常支付比例的50%予以支付,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
(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住院费用(含门诊慢性病费用)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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