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转贴]阁楼、车库、地下室等作为房屋主体的附属设施能否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房产楼市 18660阅读
孝贤持家
孝贤持家Lv.3楼主+关注
2011-07-20 09:08 来自山东
阁楼、车库、地下室等作为房屋主体的附属设施能否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答:具有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登记成为单个业主所有权标的物的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6章所称专有部分。
  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6章所称共有部分。
  前述所称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部分,包括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楼顶平台、大堂、楼梯、过道等必须为业主共有的部分,但根据规划文件以及买卖、附赠等民事法律行为,专属于单个业主的除外。
  依据《房屋测量规范》,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包括: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人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为: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阁楼、车库、地下室等作为房屋主体的附属设施如果办理了规划报建审批手续且满足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登记机构也应依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喜欢此帖就给TA打赏~

感谢您的赏脸阅读

3
5
10
15
20

打赏后这些钱都会交给作者

您的城市币余额不足

广告图片 广告

可能感兴趣

没有任何回帖,回复抢沙发~
5
城市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