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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法”两长同庭履职:博兴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当庭宣判

抗击新冠肺炎 2020-03-06 11:33 7664阅读


  3月6日,由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通过互联网远程开庭系统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本案由博兴县人民法院院长牛立敏担任审判员,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扈炳刚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依法履职。经法庭审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七个月。

  案情回顾

  1月27日,博兴县店子镇政府工作人员刘某、魏某某受指派到该镇某村对曾途经疫区的张某甲实行盯控。张某甲与魏某某发生口角。该镇管区主任和村委委员到达现场后,说明是镇政府工作人员在进行防疫,张某甲仍与魏某某争吵,后伙同张某乙等对魏某某实施殴打,致魏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提前介入

  1月28日,博兴县公安局对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在博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逮捕后,加快办案节奏,二日内即完成审阅卷宗、核实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等工作。审查起诉过程中,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严把审查起诉政策关、法律关、事实关、证据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精准量刑建议,从快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

  博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无视国家法律,对防疫的政府工作人员实施殴打,妨害其执行任务,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法”两长同时出庭远程庭审涉疫情刑事案件,是司法机关领导带头办案、以信息化手段推动办理案件的具体实践。


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博兴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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